【国务院权威发布】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2020-04-26 12:59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安委办函[2020] 29号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风险管控的通知

 
 
北京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
 
       今年1月下旬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下游市场需求减少等因素影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企业)库存出现较大幅度上升。统计数据显示,北京、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海南、陕西、新疆等地区的库存上升幅度位居全国前列,随着近期各地危险化学品企业陆续复工复产,库存可能进一步上升,加之气温回升,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安全风险增大,易发重特大事故。为强化安全风险管控,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区要认真分析研判危险化学品企业库存变化和复工复产情况,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立即开展针对油气储罐区、库房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安全设施管理,确保温度、压力、液位、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紧急切断、安全联锁、消防设施、安全附件等完好投用,严禁超温、超压、超液位、管线超流速操作和随意变更介质。

       二、严格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进一步强化储罐区、库区危险作业管控,严格控制检维修作业活动,尽量避免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高危作业,必须开展的要按照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升级管理。要加强对储罐区、库区的日常巡检,油气罐区手动切手、切罐作业,现场必须有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严格储罐区、库区装卸车安全管理,强化对车辆、人员资质查验,细化各环节条件确认,合理安排装卸时间,严禁疲劳作业。

       三、合理控制危险化学品库存。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高度重视库存上升带来的安全风险,进一步加强市场预判,优化生产组织,以销定产实现低库存下的产销平衡。严禁危险化学品库房超量储存、违规混存、超高堆放、野蛮装卸等现象。涉及硝酸铵等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及液氯、液氨等有毒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储存量,防止安全风险外溢;爆炸危险性化学品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存放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四、强化执法检查和监测预警。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将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库房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当前日常执法检查重点,对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严格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退出。要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作用,加大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罐区管理情况的监控,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企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督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请将有关要求迅速传达至辖区内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